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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互动总监虚增6600万销售合同 深交所-内控有效-

时间:2021-03-29 16:00:3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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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互动总监虚增6600万销售合同 深交所:内控有效?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37号)显示,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互动”,300766.SZ)于2020年12月14日披露《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并要求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说明。 

  1.就涉嫌虚增的合同,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涉及的客户、销售的具体内容、金额、结算期、结算方式、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收账款账龄、坏账计提情况等。(2)公司向上述合同涉及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流程,公司参与上述合同签订与执行的员工情况,在执行合同过程你公司与客户的沟通对接过程,上述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异常。(3)请会计师补充说明:针对2019年度涉嫌虚增的合同及对应的收入所采取的审计程序;已采取的审计程序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通过执行审计程序是否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结合公司销售及回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上述涉嫌虚增的合同所涉及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及公司内控制度是否有效。保荐人及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补充说明上述涉嫌虚增合同事项是否涉及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上述事项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影响。保荐人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深交所要求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每日互动成立于2010年12月7日,注册资本4.00亿元,于2019年3月25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方毅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826.52万股,持股比例12.06%。 

  公司发布的《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显示,近日,公司开展了应收账款回款催收工作,针对大额回款不力的应收客户,公司抽调专人联合直接责任业务人员前往客户办公地进行现场催款。在相关工作推进的过程中,公司发现一名负责业务的高级总监李某,可能存在通过伪造客户印章、假冒客户有关人员身份、虚假确认对账单及询证函等一系列手段,虚增销售合同的情形。公司在了解到可能存在上述虚增销售合同的情形后,第一时间暂停了该名员工的所有工作,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查,李某涉嫌虚增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合同金额分别为3746.51万元、2858.19万元;为交付相应业务,公司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发生直接成本、费用和税金支出分别约为1070.12万元、901.68万元;由于公司为交付上述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等支出在未来能否追回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保守预计,上述事项对公司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最大影响分别为-3746.51万元、-2858.19万元。 

  此外,今日每日互动跌停。截至今日收盘,报20.00元,跌20.00%。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37号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说明: 

  1.就涉嫌虚增的合同,请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1)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涉及的客户、销售的具体内容、金额、结算期、结算方式、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收账款账龄、坏账计提情况等。 

  (2)你公司向上述合同涉及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流程,你公司参与上述合同签订与执行的员工情况,在执行合同过程你公司与客户的沟通对接过程,上述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异常。 

  (3)请会计师补充说明:①针对2019年度涉嫌虚增的合同及对应的收入所采取的审计程序;②已采取的审计程序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③通过执行审计程序是否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请结合你公司销售及回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上述涉嫌虚增的合同所涉及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及公司内控制度是否有效。请保荐人及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补充说明上述涉嫌虚增合同事项是否涉及你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上述事项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影响。请保荐人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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