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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通网资金遭占用等违规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时间:2021-02-08 15:00:3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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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通网资金遭占用等违规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37号)显示,经查,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市通网”, 831383)存在存在如下问题: 

  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2019年7月23日,公司向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提供200万元存单质押,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涛提供190万元一年期个人助业贷款,实质构成实际控制人变相占用公司资金。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直到2020年5月20日才清理完毕。 

  二、相关信息披露及内部审议程序不及时。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履行审议程序,直至2020年4月29日以后才进行补充确认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楼市通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楼市通网成立于2010年7月27日,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李涛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2.50%。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补充确认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19年7月23日,公司向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提供200万元存单质押,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涛提供190万元一年期个人助业贷款,该交易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以上关联交易构成资金占用,系实际控制人李涛占用公司资金。借款期限一年,自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借款金额190万元。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侵占公司资产、利益输送等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公众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被检查或者调查对象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20〕37号 

  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2019年7月23日,你公司向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提供200万元存单质押,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涛提供190万元一年期个人助业贷款,实质构成实际控制人变相占用公司资金。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直到2020年5月20日才清理完毕。 

  二、相关信息披露及内部审议程序不及时。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履行审议程序,直至2020年4月29日以后才进行补充确认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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